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5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润和星城会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344736011P。
法定代表人:肖洛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珂星,女,1996年1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2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37763C。
法定代表人:刘家辉。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至2020年9月7日,本案应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额142187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142187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