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执2880号
申请执行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
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刘家辉。
申请执行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设备维修款费人民币71,400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878.7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向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对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对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委托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及其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其下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对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对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院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缪巍
审判员朱佳伟
审判员顾首明
法官助理熊利民
书记员何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