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4605号之一
申请人:欧阳虹,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2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37763C。
法定代表人:刘家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欧阳虹诉被申请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作出了(2019)湘0104民初146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欧阳虹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阳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青曼
书记员解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