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4605号之二
原告:***,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甘元胜,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甘元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甘元胜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甘元胜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计8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林青曼
书记员解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