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欣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欣诚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21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欣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6A楼1单元第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32942731H。
法定代表人傅美娜,经理。
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东大道1688号3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38361354。
法定代表人涂建国,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02民初88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江西
书记员  罗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