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59号
申请人: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陈顺琦。
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廖章军。
申请人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3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1088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21945.8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10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37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37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