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

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379号
申请人: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陶瓷烟花职校内。
法定代表人:陈顺琦。
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左权南路(原碧山村委会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廖章军。
原告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31,088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责任限额为731,088元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31,088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6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宝元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 玥
书 记 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