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

(2018)湘0281执612号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诉湖南卡尼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81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卡尼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卡尼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75237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广信机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卡尼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卡尼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还款914056元,余款在将第三方债权收回后一次性结清。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故应对(2018)湘028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8)湘028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曾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