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72财保25号
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顺天管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顺天管件厂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顺天管件厂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