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2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宝钢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40872L。
法定代表人:王全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丹阳莲华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沿江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G3TE38。
法定代表人:邹毓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莲华船舶装备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7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船舶、互联网银行信息,未查询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鄢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