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72执恢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宝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40872L。
法定代表人:王全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丹阳莲华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沿江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G3TE38。
法定代表人:邹毓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莲华船舶装备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亦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银行账户、保险、证券、车辆、船舶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约谈,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丹阳莲华船舶装备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8)鄂7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鄢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