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海省土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天峻县集中供热供水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28执5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土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9号1栋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10527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峻县集中供热供水公司,住所地:天峻县新源关角路,组织机构代码71051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宁仲裁字第0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峻县集中供热供水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21002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