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益平拆迁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益平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5447号
原告:天津市大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闸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党,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益平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树起。
原告天津市大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益平拆迁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大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大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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