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奎彬,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新区**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观海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观海律师事务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办事处北村。
法定代表人:***,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奎彬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拆迁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7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涉诉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271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奎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
审判员 武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