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2668号
原告:中福君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道仰贤社区桃源华庭C3-3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585310484G。
法定代表人:张礼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铜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智苍,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59504141。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总经理。
被告: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A地块B1号楼5-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2U4CCW75。
法定代表人:陈文静,经理。
原告中福君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中福君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福君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仲 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宇 炜
书 记 员 吴宇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