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君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2668号
原告:中福君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道仰贤社区桃源华庭C3-3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585310484G。
法定代表人:张礼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铜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智苍,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59504141。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总经理。
被告: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A地块B1号楼5-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2U4CCW75。
法定代表人:陈文静,经理。
原告中福君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中福君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福君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仲  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宇  炜
书 记 员 吴宇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