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1568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张爱琴,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伦,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福君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仰贤社区桃源华庭C3-3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585310484G。
法定代表人:张礼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辉,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张爱琴与被告中福君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张爱琴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爱琴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爱琴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长 蔡燕瑜
人民陪审员 吴华东
人民陪审员 蔡清诺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巧文
速 录 员 王紫娟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