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3民初23号
原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街里自动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后,被告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应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3,952,702.52元,并依法支付原告欠款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第二被告作为业主、第一被告作为发包方开发建设的位于鸡西市梨树区平岗风电场升压站工程进行施工,约定工期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双方约定合同工程价款采取固定总价承包加部分工程按固定单价实际结算的方式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期间由于迟延交付图纸、气候不稳定等各项原因导致工期顺延,项目工程于2016年11月28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上述工程完工后,据原告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9,191,967.75元,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952,702.52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月5日原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因在履行《鸡西市梨树区平岗风电场升压站工程》合同过程中,因结算工程款问题产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合同解决争议方式进行变更,即因原合同引起的或与原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可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不予受理,法院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17元,退回原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洪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