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5民初159号
原告: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99号506-510室。
法定代表人:杨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峰,男,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光,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街里自动委。
法定代表人:李超,董事长。
被告:鸡西新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街里办中南委。
法定代表人:李超,董事长。
原告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鸡西新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6日系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
本院认为,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8元,减半收取计2864元,由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缴2864元)。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