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某某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鸡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303民初413号 原告:***,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鸡东县,系由原告***所在恒新社区居委会推荐的代理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鸡西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建筑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媛。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鸡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鸡西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 ***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某某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51787.59元、2018年7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8576.46元、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1-5年期贷款利率4.7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某某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238182.14元、2020年7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逾期占用质保金的利息20703.98元、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质保金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1-5年期贷款利率4.75%计算);3.被告鸡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给付义务。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日,中国某某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鸡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鸡西某某建筑公司签订了《鸡西恒山风电场项目施工合同》,中国某某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发包方(合同甲方),鸡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为建设单位(合同业主)、鸡西某某建筑公司为承包方(合同乙方)。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6805204.12元,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6.5%,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3.5%,工程保修期满后40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质保金。***是该工程实际施工人,负责垫资施工,工程于2018年6月20日验收合格。甲方共计付款5915234.39元,***多次索要剩余工程款,甲方一直以业主未向其付款为由不给付,至今尚欠工程款651787.59元、质保金238182.14元。 鸡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鸡西恒山风电场项目工程实际所在地为鸡西市梨树区,不在鸡西市恒山区,应当由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借用鸡西某某建筑公司资质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鸡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未向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被告亦未主张本案由约定的人法院管辖,视为合同当事人放弃管辖约定。被告中国某某集团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鸡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鸡西市梨树区;本案建设项目场址位于鸡西市梨树区前进林场,合同履行地为鸡西市梨树区。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经征求原告意见,原告选择由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鸡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鸡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