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通宇(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通宇(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20815号
原告:中建通宇(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泃河西路66号-1。
法定代表人:杨长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嘉麟,北京杨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北京杨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建通宇(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通宇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通宇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波,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嘉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通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建通宇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4674元;2.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中建通宇公司与**于2020年6月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某某小学工程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工资标准为220元/天,**于2020年6月17日受伤,2020年9月14日教学楼已经封顶,工程全面结束。**在2020年9月9日收到中建通宇公司项目经理转款后即离开了现场,再也没来施工现场。再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政策规定,中建通宇公司可以认定其与**于2020年9月14日自行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应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9月14日共2个月28天,**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4036元。故中建通宇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意支付**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4036元,不同意支付**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4674元。
**辩称:不同意中建通宇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2020年6月17日发生工伤并依法经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了工伤证、进行了工伤鉴定。在**工伤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不得解除,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应当以**发出的通知书为准,仲裁裁决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不同意中建通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曾系中建通宇公司员工。双方于2020年6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2020年6月5日起至某某小学工程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基本工资标准为220元/日,基本工资计算方式为220元/日×出勤工日。**于2020年6月17日在工地受伤,其所受的伤害经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第2-6肋骨骨折,右肺挫裂伤伴肺内血肿,右侧进行性气胸,右胸部皮下积气,双肺下叶部分肺不张,头部外伤,多处皮肤擦伤(右季肋部、右上臂内侧)”。2021年4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北京市房山区(2021年)劳鉴第0014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显示**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因中建通宇公司对北京市房山区(2021年)劳鉴第00144号鉴定、确认结论不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2021年5月28日,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北京市(2021年)劳鉴第00245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显示**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于2021年4月28日向中建通宇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建通宇公司于2021年5月8日签收。
**于2021年8月24日以中建通宇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劳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中建通宇公司: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400元;2、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921.5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921.5元;4、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0300元(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5、支付护理费54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8250元(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当庭明确);6、支付交通费5000元(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8月24日)。2021年11月10日,房山劳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2790号裁决书,裁决:1.中建通宇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60元;2.中建通宇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8710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中建通宇公司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双方均未对仲裁裁决的中建通宇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60元起诉,视为认可该项裁决结果,本院对该项裁决结果予以确认。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结合**的伤情,**应享有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有证据显示**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中建通宇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于2020年9月14日终止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中建通宇公司应支付**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中建通宇公司认可的日工资220元计算,仲裁裁决的中建通宇公司支付**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8710元并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通宇(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60元;
二、中建通宇(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8710元;
三、驳回中建通宇(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建通宇(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巧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