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1053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嘉麟,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通宇(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波,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通宇(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工伤认定,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