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503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科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帅,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科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林
审判员***
审判员周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