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1958号
原告:驻马店市科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文明路与纬四路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红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科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红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伟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驻马店市科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科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科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科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