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殿迁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617号
申请人:宿迁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MEXM3XD,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碧桂园商业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赵跟兵。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Y4PMBX1,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丽景湾华庭1#、2#2幢1#2214商铺。
负责人:朱效东。
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65761664L,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香港路499号(C)。
法定代表人:朱文高。
申请人宿迁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余额、微信账户余额153万元。申请人宿迁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余额、微信账户余额15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文丽
书 记 员  郭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