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4日生,住宿城区。
被执行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MEXM3XD,地址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赵跟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1302民初9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号的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金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