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042号
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52493122Q,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希望城C7-2-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师勇。
被申请人:**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MEXM3XD,住所地:**市苏宿工业园区碧桂园商业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赵跟兵。
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闯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