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5民初8724号
原告: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设计公司)诉被告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小胜威公司)、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南设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小胜威公司、九好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南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景小胜威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进场费、推广费120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景小胜威公司支付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支出的费用10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景小胜威公司支付原告逾期退还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27622.5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此后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请求判决被告九好网络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东南设计公司提交的《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二份、《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份、《关联公司证明函》一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二份、《上海松江贸易中心项目协议》一份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1日,甲方景小胜威公司与乙方东南设计公司签订协议编号为SVTOPHZGG201812110011G的《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利用平台资源推广乙方的产品、技术、服务,以各种方式向甲方平台客户进行推荐,并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为乙方实现一定的承诺销售额;客户在确定服务方案并选定乙方为合作供应商的,甲方联系、促成乙方及客户签订三方协议,由乙方正式为客户提供产品、技术、服务;乙方依据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获取甲方服务,乙方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或产品,获取收益,并按具体项目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作为甲方的平台供应商,能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项目为建筑设计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承诺推荐并促成乙方设计销售额为1000万元的项目合作(即承诺销售额);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进场费20万元,推广费1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交纳进场费和推广费共计30万元到甲方指定账号;本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东南设计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支付给景小胜威公司30万元。
2018年12月18日,九好网络公司出具《关联公司证明函》一份,载明,景小胜威公司与九好网络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可全权代表九好网络公司与东南设计公司签署“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协议编号:SVTOPHZGG201812110011G;该协议所涉及与景小胜威公司发生的一切法务责任,如景小胜威公司无法履行,九好网络公司将承担全部转让。
2019年2月18日,甲方景小胜威公司与乙方东南设计公司签订协议编号为SVTOPHZGG201901240011G的《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利用平台资源推广乙方的产品、技术、服务,以各种方式向甲方平台客户进行推荐,并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为乙方实现一定的承诺销售额;客户在确定服务方案并选定乙方为合作供应商的,甲方联系、促成乙方及客户签订三方协议,由乙方正式为客户提供产品、技术、服务;乙方依据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获取甲方服务,乙方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或产品,获取收益,并按具体项目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作为甲方的平台供应商,能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项目为建筑设计服务;居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编号:SVTOPHZGG201812110011G),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承诺推荐并促成乙方设计销售额为3000万元的项目合作(即承诺销售额);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进场费和推广费共15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交纳进场费和推广费共计90万元到甲方指定账号,剩余进场费和推广费共计60万元需在乙方收到甲方匹配的项目首笔款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同日,双方还签订《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鉴于双方在签署“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时,已有标的项目,即:《“中国服务”全球贸易精选中心》,且乙方已经开始标的项目的设计工作,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双方约定“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须签订《“中国服务”全球贸易精选中心项目》四方合作协议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论何种原因,未能签订上述协议及合同,甲方须在“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退回乙方已经该协议交纳给甲方的所有费用。东南设计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支付给景小胜威公司90万元。
另,2019年1月31日,甲方东南设计公司与乙方瑛泊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上海松江贸易中心项目协议》一份,约定,乙方为松江国际贸易中心做概念、总体规划愿景、体量研究等设计;第一阶段为概念设计,为松江国际贸易中心做一个空间概念设计,时间段一周,确认后即刻汇报,在春节前汇报,汇报时间定于19年1月31日,设计费75000元,交付成果:概念提案,概念分析图,参考图片和总平面概念阐述;第二阶段为设计更新,基于甲方的想法进行少量调整,工作周期一周以内,时间段在春节后,设计费25000元,交付成果:更新的PDF文本,更新的SKP模型。东南设计公司支付给了瑛泊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设计费共计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及《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东南设计公司已按约支付进场费和推广费共计120万元。现因未能签订《“中国服务”全球贸易精选中心项目》四方合作协议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东南设计公司请求景小胜威公司退还该120万元,符合《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景小胜威公司未能按照《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退还该费用,还应支付自2019年3月17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根据《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景小胜威公司知道东南设计公司为履行合同已开始项目设计工作,因未能签订四方协议,故其还应赔偿东南设计公司已支出的设计费10万元。根据九好网络公司出具的《关联公司证明函》,其系对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SVTOPHZGG201812110011G的《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认证供应商合作协议》项下的景小胜威公司的义务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故其应当对景小胜威公司应退还款项中的3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场费和推广费合计1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二、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万元;
三、对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中的进场费30万元及该30万元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不能清偿部分,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清偿责任;
四、驳回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0元,减半收取8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75元,由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景小胜威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但不能清偿部分的3086元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