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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金华金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8439号
原告: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172号湖畔大厦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金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6号7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金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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