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

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4980号之二 原告: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2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612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之***事务律师。 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8层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967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4月25日向原告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