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7632号
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民主三村41栋4-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784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8层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9673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3358元,由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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