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3民初1221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安徽鼎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康复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3968455518。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
原告**与被告安徽鼎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霄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鸿洁
书记员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