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3387号
原告: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武庄村。
法定代表人:汪维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守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创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汤沟镇连五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孙益,执行股东。
原告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灌南县华嘉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玥
法律条文附录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