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1民初6566号
原告:安徽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机场新村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9016108k(1-1)。
法定代表人:郑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市省道三零七一级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工业园区华海大市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803060335。
法定代表人:郁培和,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金典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0899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省道三零七一级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76元,减半收取计5788元,由安徽六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