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21民初3294号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号第**栋**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六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机场新村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901610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旺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六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旺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六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旺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