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俞礽埔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21财保352号
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俞礽埔、林钦华、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俞礽埔、林钦华、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斌
书记员 蒋培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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