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尤溪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4民初162号
原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融公司)与被告福建尤溪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融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礽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恒,被告嘉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秋妹、余作耀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融公司是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建融公司经招投标承建了嘉洲公司位于尤溪县西城火车站北侧B区建设工程项目。2013年7月23日,建融公司与嘉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工程完工后,建融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将嘉和花园移交给嘉洲公司,后经福州齐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尤溪县嘉和花园室外景观及配套工程造价为8064889元,二期工程即11#-18#幢及地下室工程造价为96122107元,上述工程合计造价为104186996元,嘉洲公司对工程造价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嘉洲公司已支付建融公司工程款55090695.61元,嘉洲公司尚欠工程款49096300.39元,对建融公司要求嘉洲公司支付工程款49096300.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建融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与嘉洲公司签订《协议书》,嘉洲公司同意按福州齐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的工程造价向建融公司支付工程款,故嘉洲公司应自2019年12月31日起支付工程款,嘉洲公司逾期未支付,建融公司主张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建融公司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建融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嘉洲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从上述本院认定嘉洲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建融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六个月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融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此,对建融公司确认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嘉洲公司应付工程款49096300.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诉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 1.2013年7月23日,建融公司与嘉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嘉洲公司将位于尤溪县西城火车站北侧B区发包给建融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合同价款约为1.34亿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竣工结算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嘉洲公司已向建融公司支付工程款55090695.61元。 3.福州齐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和28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尤溪县嘉和花园室外景观及配套工程造价为8064889元,二期工程即11#-18#幢及地下室工程造价为96122107元,上述工程合计造价为104186996元。嘉洲公司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上盖章。 4.2019年12月30日,嘉洲公司(甲方)与建融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一、双方确认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现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竣工时间,现甲方同意免除乙方逾期竣工的所有责任,不再追究乙方因逾期竣工导致任何违约责任。二、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于2019年12月1日将全部嘉和花园移交甲方,甲方已经全面接收、占有并开始使用。三、嘉和花园工程建设工程量业经福州齐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齐正审字2019第1227号、齐正审字第2019第1228号),甲乙双方确认对乙方上述完成工程量以及审核工程造价无异议,甲方同意按工程造价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并同意乙方就上述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另查明,2017年11月2日,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建融公司。建融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再查明,尤溪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和4月10日对建融公司提起的其与嘉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审理。经审查,两起案件因属同一纠纷,并案审理后,诉讼标的额达49096300.3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福建省辖区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应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闽0426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
一、福建尤溪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尚欠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9096300.3元; 二、福建尤溪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49096300.3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尤溪县西城火车站北侧B区外景观及配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福建尤溪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49096300.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福建尤溪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281.5元,由福建尤溪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善坚 审 判 员  林玮玮 人民陪审员  姜桂珠
书 记 员  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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