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状元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9执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正达大厦(原星信制衣厂)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72911955Y。
法定代表人:俞礽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传恒,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状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金湖东路127号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641932316G。
法定代表人:林兴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2022)闽0429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状元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1632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3、被执行人福建省状元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宁县××路××号××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证号:泰国用(2010)第1××2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允许以上不动产在泰宁县××房××房××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范围内进行销售。被执行人福建省状元实业有限公司在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903111001001********XX监管帐户被我院冻结,按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的金额和专项用途进行扣划,用于支付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本案的债权不属于以上债权,没有优先支付的权利。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家永
执行员  江晓芳
执行员  詹昌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 逍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