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帴朐县金贞园林绿化处、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4民初6292号
原告:临朐县金贞园林绿化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五井镇泉水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3FF6M631。
经营者:冯贞,男,汉族,1981年9月3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正达大厦(原星信制衣厂)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72911955Y。
法定代表人:俞礽埔,总经理。
原告临朐县金贞园林绿化处(以下简称金贞园林)与被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贞园林经营者冯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苗木欠款1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半年利息及误工费、差旅费等计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金贞园林于2021年5月向被告所在公司提供苗木(北二路工程三局六队),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剩余苗木款1250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口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2021年5月17日《荷花购销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买方)建融公司乙方(卖方)金贞园林荷花数量25000颗,单价每棵2.7元,共计67500元等条款。该合同加盖原告公章、冯贞签字,被告未加盖公章,无经办人签字。
2、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支,载明购买方名称为被告,金额67500元。
3、销货清单一支,载明商品名称为“荷花”,金额为67500元,销售清单原告加盖原告公章、冯贞签字,无被告公章或收货人签字。
4、微信名为“莞尔一笑”的微信聊天截屏一份,证明通过被告公户转账给原告苗木款10000元等情况。
5、银行交易流水一份,证明2021年6月13日,被告方陈亚军支付原告材料费、人工费15000元。
原告认可被告除以上两笔付款外,另通过被告王姓财务人员付款30000元,原告共计收到货款55000元,原、被告之间无收货单、未结算,无书面结算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12500元,但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销售清单仅有原告单方签字盖章,增值税发票系原告单方开具,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无被告收货单,原告现提供证据无法充分证实被告欠款12500元的事实。故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其货款12500元等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其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底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临朐县金贞园林绿化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美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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