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民初38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正达大厦(原星信制衣厂)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72911955Y。
法定代表人:俞礽埔,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66元,因***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明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邹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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