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民初1392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正达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俞礽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溪***)。
法定代表人:丁晓,总经理。
第三人:将乐县镛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49号9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将乐县镛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计73085.5元,由福建省建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