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1641号
原告:郴州市北湖***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安和街道***村9组。
经营者:***。
被告:郴州市中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冲口*****2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罗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北湖***租赁部与被告郴州市中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北湖***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6.5元,由原告郴州市北湖***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卢晓淼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雅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