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某某租赁部、郴州市中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129号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郴州市中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租赁部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中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北湖***租赁部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中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64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北湖***租赁部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北湖***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中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64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