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晖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云山湖开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6民初1009号 原告:陕西晖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OX7KA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8389737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云山湖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MA70WY9C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陕西晖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云山湖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晖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晖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晖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元,由原告陕西晖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