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5477号
原告:旬阳县宏鑫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旬阳县宏鑫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被告: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旬阳县宏鑫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旬阳县宏鑫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旬阳县宏鑫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旬阳县宏鑫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已减半),由原告旬阳县宏鑫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