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5522号
原告:西安**自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西安**自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自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自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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