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5522号 原告:西安**自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西安**自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超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自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自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