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40723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千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7YA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卢 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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