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40723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千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7YA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卢  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