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4380号之一
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66元,减半收取1988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883元,由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静
书记员 张杉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