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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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837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盛路1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2760Y。
法定代表人:喻初如,总经理。
被告:梁如华,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李正荣(曾用名李妙德),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梁如华、李正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萍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庄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