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598号之五 原告: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836号保亿中心B座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2760Y。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4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894570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40元,减半收取17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20元,由原告浙江伊麦克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