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6民初2133号
原告:三江县红卫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大道中央国际2栋一层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5MPHPP2M。
经营者:陈红卫,男,侗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钦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74号绿城小筑商住综合楼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8EQR3C。
法定代表人:莫雪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江县红卫门业经营部诉被告广西钦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玉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禹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三江县红卫门业经营部的经营者陈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钦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因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江县红卫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6元,减半收取计2663元,由原告三江县红卫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杨红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禹柠